任何人,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典第五十九条规定:逮捕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应当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法院《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10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接到不批准逮捕通知书后,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在押犯罪嫌疑人或变更强制措施,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三天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没有批捕,那么案件必然会退回公安部门,让公安部门对当事人进行释放,假如要侦查的话,那还得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查证,这样公安机关就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因此,个案处理也有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