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后的侦查期可延至3个月。嫌疑人在被逮捕后,对其侦查期间的羁押不超过2个月。由于特殊原因,长期不适合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推延期审理。对于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羁押期满7天前提出。
1.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之后,被调查的拘留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如嫌疑人在被捕前已被拘留,拘留期不包括在侦查性拘禁期内。一般而言,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内,对案件进行调查,以确定结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满后无法结束的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下述案件仍然无法侦查终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可延期2个月:(1)交通非常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犯罪团伙大案;(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范围广泛,难以取证的复杂重大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6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