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争辩,但可以改变。但是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提出离婚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或子女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应当另行起诉。1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1)与子女同住的一方由于患重病或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孩子;
(2)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其受到虐待,或者其与子女同住对子女的身心健康确实有不利影响;
(3)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并具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合理的理由需要修改。如果家长同意改变孩子的抚养关系,则可以修改。子女抚养权:一、两岁以下儿童,一般是随母一方生活。
母亲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与父亲一起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2)有不尽抚养义务并由父方要求孩子随其一起生活的,以及(3)出于其他原因,孩子确实不能与母亲共同生活。如果家长同意不满两岁的孩子随父亲生活,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其次,对于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与他们一起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给予优先考虑:(1)进行了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失去了生育能力;(2)孩子在生活中过长时间;(3)生活环境的变化对女性的健康成长显著不利;(3)没有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4)孩子随其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不适合和孩子一起住。(5)父亲和母亲对孩子的抚养条件基本上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同住,但是孩子们多年来独自与祖父母或外祖父一起生活,而爷爷奶奶或爷爷奶奶需要并能够帮助孩子照顾孙辈或外孙子女,可以将孩子的优先条件视为与父亲一起生活或与母亲一起生活。
其三,如果孩子是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当父母就女性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子女的意见。父母双方同意在有利于保障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对子女进行轮换的,可以准许。离异后,子女随谁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
婚姻关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的孩子,在哺乳期期间随母亲哺乳。哺乳后的孩子,如果双方对抚养问题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孩子的利益及双方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在离婚案件中,赡养权问题一直是夫妻间最关心的内容之一,有子女的家庭,如果子女未满两岁,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女方抚养,如有不适于获得抚养权的事由,应由男方抚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