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继续进行刑事侦查。

1.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后,被调查的拘留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事情很复杂,期满后不能结案,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期一个月。

2.公安机关对已结案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卷宗材料.证据一并移交同级检察院审查。

3.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如需补充侦查,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自行侦查。对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补充侦查。补查以二次为限。人民检察院移送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5.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依照司法审判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6.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作出判决,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从理论上讲,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但是这在实践中是不可能的,由于家属难以公正客观地为当事人辩护,若受亲情影响,乱作辩解,对于罪犯来说反而更是雪上加霜,所以在逮捕阶段基本上只有律师可以看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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