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6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在养育子女与抚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相关条款。「领养关系」成立后,建立养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由领养人作为养父母,被领养人为养子女,彼此产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有关养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问题,应注意:①养子女可随养父的姓或随养母的姓,由养父母双方商定。养父母有权变更收养子女的姓氏,这是收养人的一项权利,父母无权干涉或妨碍。

收养孩子之后,当然没有更改抚养孩子的名字也没有问题。②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负有扶养义务,双方均不得遗弃或虐待。收养子女之间的上述义务,不因养父母离婚而解除。养育孩子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不能拒绝承担抚养义务。也可以说,养子女独立生活后,对失去工作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履行抚养义务。③管教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与义务;③收养父母。未成年人抚养子女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养父母有义务赔偿经济损失。④养父母和养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养子与婚生子女同属法定继承人。没有人可以侵犯并剥夺养子女的继承权,也不能减少养子女的继承份额。

相关法条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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