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1.实施者必须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内容的行为。

2.肇事者必须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如仅仅编制了一份虚假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而没有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行为,则不构成本罪。一定要是既伪造上述文件,又已经发行了股票和公司.债券的才构成本罪。

3.犯罪人编造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依照司法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发行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2)伪造.变造国家文件.有效证明文件或有关凭证.单据的。(3)使用募集资金从事非法活动。(4)转让或隐瞒募集资金情况。(5)后果严重,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主观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制作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非真实.准确.反映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充分反映,并仍积极为之。因此本罪的罪过实质是欺诈发行股票或欺诈发行债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欺诈发行股票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应对行为人立案追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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