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对象应为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制定的基本原则,特殊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所以,在此超生生育的人,是指违反本省、自治区,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超生孩子者。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法案实施前,在某些省、市实际中,除对超计划生育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有条件的人,可以生二胎,也要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罚款金额低于违法者,一般在300元到800元不等。

该法案出台后,征收对象应该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规定的公民,因此,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生二胎的公民,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在这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虑到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收取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之间的差别,并未对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作出明确规定,而是规定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根据本法规定,2002年8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问题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但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仅作了一项原则规定,目前尚无非常明确的规定。

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在计算方法上,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参照标准,将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儿育女的情节,确定征收金额。其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这一性质并非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性收费。综上所述,社会抚养费的收取属于强制性,并且不同情况下收取的标准也会有所不同,要是违法乱纪的孩子那孩子的户口不能上,只需按法律规定支付费用,那么肯定可以给孩子安家,所以,一定不为自己着想,做违法的事。

相关法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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