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二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主要有:
1.符合再婚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的,按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收取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明。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且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按上一年总收入的两倍计算。
3.不满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按前一年总收入的三倍计算。
4.符合合法领养子女的条件,但未办理领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领养证明,拒绝领养的,按上年度总收入二倍计。
5.如果收养儿童不符合收养儿童的法定条件,按前一年总收入的三倍计算。
6.违法多生一个孩子的,按上一年总收入的二到三倍计算。具有以下严重情节违法多生一个孩子的,按更高的倍数征收:
(1)实际收入大大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按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
(2)违法乱纪和多生了孩子之后不及时报案的,超过一年的,按三到四倍的总收入征收;如果超过三年未报或经举报证实的,按五到六倍征收;
(3)所在村民委员会的土地经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的,按总收入的四到六倍征收;
(4)在违法乱纪前后隐藏并转移财产的,按总收入的四到六倍征收;
(5)拒绝支付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绝终止妊娠而导致非法生育的,按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6)重婚或与配偶以外的人生育,按六到八倍征收;
(7)违法乱纪多生一个孩子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酌情在二至六倍标准内决定加倍。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标准。
7.违法性地多生一个孩子或非法领养一个孩子,如果继续违法乱纪地多生或多生一个孩子,则每多生一个孩子,按违法性多生一个孩子的征收标准三倍征收。总之,在株洲,由于生育超过国家规定的子女数,家庭就必须被强制支付社会抚养费,但政府也并非为了惩罚自己所制定的政策,而是为了防止社会过度给予优惠,使社会与之相适应,和二胎的征收标准也没多大差别。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