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发现上级公安机关有超期羁押,应当及时报告该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向该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加强对拘留期限的监督,使监所部门的单一化监督变为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监所检察监督等部门的共同监督,充分发挥侦查监督部门和审判监督部门的职能,使其在羁押各阶段都能得到有效监督。要实现强化监督,就必须建立相应的惩罚管理机制并加以强化,使之不会流于形式。
1.将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纳入检察机关的办案责任制,与其他办案责任制一起执行.落实,一起考核;
2.对超期限办案的承办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处理,失察或失职的部门负责人或者主管领导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处理;
3.对侦查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纠正后仍对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拘留所既应有权依法定程序对被严重超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或予以释放,并有权建议相关部门对相关部门或人员负责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7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