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无父母谁是监护人?未成年者双亲死亡的,监护人可承担监护责任。家长可能会有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兄妹、亲朋好友、亲朋好友等,还有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发生争议时,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在其近亲中指定。不履行判决义务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民法典》第16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已死亡或无监护能力者,其监护人应由下列人士中具有监护能力者担任监护人:㈠;外祖父母;(二)兄妹;(三)有亲缘关系的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母亲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地点的居民委员会,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发生争议时,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在其近亲中指定。不履行判决义务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未在第二款中规定监护人的,其监护人应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为监护人。《民法典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在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将《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之(一)、(二)、(三)、所规定的被视为指定监护人。在上述监护资格人员中,前一位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明显不利于被监护人的,依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从其子女中选出其监护人。如有监护能力,应酌情征询被监护人之意见。保护者可为一人或数人为一人。」
根据上述规定,法定监护人可由一人或多人担任。《民法典》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家长拥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如果未成年者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则由祖父母、兄弟姐妹、亲朋好友、未成年子女居住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