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接到逮捕通知书七天内,一般为接到公安机关提出批准逮捕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1.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认为需要拘捕的,应当在羁押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例外情况下,提请审议的批准期限可延长一至四天。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犯,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2.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七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如需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有些时候,为了案件的顺利进行,检察院为了防止嫌疑人逃走,会对其进行批捕。逮捕犯有一定的行为上和人身自由上的限制,但对案件的发展情况有所了解,同时还可以请律师为自己辩解,以取得胜诉。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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