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论是批准逮捕还是决定逮捕,都应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典第71条第1款规定,当公安机关逮捕某人时,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证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实施拘捕必须由两名以上公安民警执行。实施逮捕时,必须向被拘留者出示逮捕证,并依法宣布逮捕他。再命令被捕者在逮捕证上签字或盖章。被捕者拒不签字或盖章的,执行逮捕的人应当说明。
被捕的被捕者如有需要,可使用枪械、枪械。治安机关执行逮捕时,如因被捕者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不能执行逮捕或逮捕,应立即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以便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总之,检察院对嫌疑人批捕,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犯罪事实较充分,这样就可以防止嫌疑人逃脱,逮捕是刑事案件处理的开始,然后经过起诉审理环节,法院对案件做出判决。一般而言,遇到重大刑事案件,检察院会提前介入,尽快办理批捕手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