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严重性”的标准也有所不同:1.挪用公款属于个人使用,从事非法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2)转移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具体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下者;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4)其他严重情节。2.挪用公款归入个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金额超过二百万元的;
(2)转移救灾、抢险、抗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具体款物,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
(4)其他严重情节。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事非法活动的,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不还,构成挪用公款罪,最多五年监禁或监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贪污数额巨大的,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