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吞基金罪的构成特征如下:1)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权,具体侵犯的只是单位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只对单位的资金实施限制。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其具体表现有:①挪用单位资金,从事违法活动;②盗用本单位的资金,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③盗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3个月以上未归还。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内从事一定程度管理职务的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使用单位资金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2条,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职员,利用其职务之便利,侵吞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的,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从事公务的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的人员,有前款行为者,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201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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