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人,一般可以按照每月总收入的20%到30%来支付,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称《意见》),可以按照每月收入的20%到30%来支付。"司法实践中,有些人不从实际需要出发,对有固定收入的,一律以上述规定为给付标准,造成抚养费给付明显不合理。如果有这样的情况,父母双方每个月的收入都超过5000元,离婚时,一方要求对方按月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给付抚养费,另一方认为只有满足孩子实际生活需求,而且无法向直接抚养孩子的配偶存入钱款,因此,不同意按照这一标准给付。但也有法官认为,这是一种法定标准,应依此给付。
这是片面的观点。实施以上标准,应与《意见》第七条的其他规定相结合,综合考虑。该法第七条规定:"儿童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而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人,抚育费一般可以按月总收入的20%到30%来支付。"我们认为,子女抚养费,应以子女的"实际需要"为前提。如果有固定收入,则按每月总收入的20%到30%来计算,这是一个比较标准,并非绝对标准。"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降低或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