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捕仅仅是一项刑事强制措施,与是否起诉并无必然联系。根据《刑法》,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对于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有逮捕必要的,应当依法逮捕。并将“有拘捕必要条件”具体化为六种情况,即:可以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可能造成破坏,伪造证据,妨碍证人作证或共谋的;可能自杀或逃走的;可能实施报复行动;妨碍其他案件的侦查;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情况。对于不存在上述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不予逮捕。

该法还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如果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可见,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仅仅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具备逮捕的法定条件,不必采取拘捕措施,丝毫不意味,更不等于“不起诉”,甚至不等于法院不会判实刑。因此,重庆市检察机关根本就不需要急于调查介入,同时也违反了刑法的规定。诚然,根据我国司法部门的惯例,不实施逮捕常常意味着检察机关认为犯罪较轻,并有可能最终被判处缓刑,因为总体上,我国司法机构实施逮捕的条件相对宽松,甚至达到了滥用逮捕措施的程度。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不批捕的异议,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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