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对应当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或者监视居住。所以,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释放。但是公安机关仍然可以依法采取与之相应的强制措施。

该法第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可以提出复议,但应当立即予以释放。”观点不被接受的,可上交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高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复查,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所以,公安机关如认为检察机关不批准犯罪嫌疑人的决定不当或有错误,可以请求检察院复议,或者按照规定向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查。

但作为受害人,法律并没有明确赋予你这一环节的具体权利,只能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反映个人意见,了解不批准逮捕的原因是否有法律根据。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刑事案件规定的第五条:指控申诉检察机关管辖以下刑事申诉:

(一)人民法院受理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㈡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申诉;

(三)不受理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的申诉;

(四)不受理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其他申诉;

(五)对人民法院已执行完的刑事判决提出的申诉,以及受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正在执行的刑事判决。根据这一规定,受害人如不服,经本院作出不逮捕决定,可以向检察院申诉部门投诉。

但是,常常是,受害者有时很难知道不逮捕这一决定,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应当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或者监视居住。检察机关进行批捕或逮捕需要明确证据,证明不足或犯罪情况不明不能进行批捕。“批捕”是人民检察院下命令,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时,要出示逮捕证,没有逮捕证就不能执行逮捕令,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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