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还规定:“哺乳后的孩子,若双方对抚养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孩子的权益及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超过两岁的未成年子女在离婚后随父或随母生活,应首先由父母双方约定确定。为此,在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纠纷时,法院应尽量通过调解,争取当事人达成一致。
根据双方自愿、合法的原则,协商一致: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与母亲共同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法院可准许上述抚养方式。如一方当事人因子女抚养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力、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处理。但是,要注意:对于两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都要求与他们一起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给予优先考虑:
(1)进行了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2)子女随生活时间延长,生活环境的改变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没有其他子女,但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著生活,有利于子女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处。如果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与其父亲或随同母亲的生活发生争执,父母应考虑其意见。
父母双方同意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对子女进行轮训的,给予同意。父母亲可同意孩子随一方生活,由抚养人承担对孩子的全部抚养费用。透过以上分析,我们了解到,一般正处于哺乳期的儿童,由于非常需要母亲喂食,原则上,女方获得抚养子女权利的可能性较大。而此时男方有证据证明,女方有些恶习,如赌博、吸毒等,则男方仍可获得抚养权,哺乳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