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后果是,借出银行账户时,很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按时偿还,且贷款无争议的话,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对贷款存在法律争议,则要说明贷款过帐的原因和根据。如果发生争议,应根据具体情况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债的担保可以依法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采取下列方式担保履行债务:
(一)担保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其义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按照约定由担保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履行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㈡债务人或第三人可提供某种财产作为抵押物。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格优先予以偿还。
(三)当事人一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另一方支付定金。预付款项在债务人履行义务后,应扣除价款或收回。如果一方没有履行义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没有履行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根据合同一方占有另一方的财产,另一方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债的担保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