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处违法用地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职权或举报,发现土地使用人:
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用的;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应当按照出让合同中规定的土地用途.在开工时间内开发。有二年未开工开发的;
3、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情节严重的。对收回国有土地违法案件要进行立案调查。
2.处罚前履行告知:听证中无偿收回国有土地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处罚,因此,处罚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履行告知、听证等法定义务,以保证处罚的公正。
3.下达无偿收回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法律规定的处罚程序,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决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对有关补偿事项作出决定。
4.在执行决定收回土地决定之后,向被处罚者通报行政纠纷的救济途径。惩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未进行复议或诉讼维持处罚决定的,处罚决定生效。被处罚人在生效后拒绝履行的申请,由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