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违反国家规定,删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修改.增加.干扰,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后果严重;
2.违反国家规定,将储存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处理或传送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
3.蓄意制造.传播电脑病毒等破坏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后果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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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