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方利益。
2.发包方在签订合同时,本合同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已成熟。
3.承包方的所有家庭成员从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迁移到外地定居。
4.承包商无能力继续耕作,且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
5.因国家建设需要,承包方所有承包的土地都要依法征用或批准占用。
6.由于水灾、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致使全部承包土地严重受损,承包合同全部不能履行。
7.承包方在承包期内,闲置荒芜承包的耕地,已超过2年,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由承包人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承包的耕地。
8.承包商在承包期内死亡,而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合同,则可解除该合同。
9.到期日。对于不同的土地使用情况,我国法律规定了不同的最长承包期限,因此,在承包期结束后,自然应解除承包合同,由发包方收回土地。
10.土地的丧失。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与延续应以土地存在为前提,二地是土地承包合同法律关系客体,若客体不存在,则法律关系当然消灭。土地灭失是土地承包合同消灭的原因。
11.承包商自愿将土地交还。《农地承包法》最重要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承包商的土地承包权,使其免遭非法侵犯,从而将重点放在对业主和其他组织各方面行为的监管上,从而实现保护承包商合法权益的目的。对承包商一方来说,授予了更大的权利行使空间。尽管法律对合同的期限作了规定,但这类期限对业主来说,具有法律约束力。承包商也可以在合同期满前自愿将合同地交还给他们。
12.承包人将一家人搬到设区的城市,改为非农业户口。
13.国家征收。由此可以看出,村民之间或者与村集体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即受法律保护。因为这项土地承包合同期限较长,这个时期内,从30年到70年,国家的法律也会发生许多变化,因此承包者可以放弃合同而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承包人无法承包农村土地,或国家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