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生产个体工商户,其经营收益包括四个方面:
(一)城乡个体工商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业、饮食业、服务、维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二)取得营业执照、办学、医疗、咨询等个人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后所得。
(三)既是个人暂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所得,也是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相关的各种应税收入。现实生活中,如个人所得税存在重复缴纳,或存在税收方面的差错,可退税处理。比方说很多人,他们有些是属于公司集体来交的,那么在申请退税时也是可以积极地进行退税申请的。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