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支付全部房款的按揭住房,离婚诉讼中是否可以分割房产,理论上有两个针锋相对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支付了全部房价款前,尚未取得抵押房产的所有权,既然没有所有权,也不适宜将按揭房屋的权属分割,可以先判给一方使用。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关于婚姻案件处理问题的有关意见,也持此观点。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只要进行了房屋权属登记,就已经从开发商那里取得了所有权,逐步地还给银行的贷款本息,而非房屋价款,因为取得所有权,理当可以分割。抵押贷款是指购房者将自己和房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购房者所拥有的房屋抵押给银行,向买房人提供贷款,并以购房人的名义把钱交给房主来支付房款,如果购房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那么,就是按揭银行有权对抵押房屋进行变价和优先受偿,这一点上,银行并没有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

因此,抵押人对还没有完全还清贷款的按揭房屋有所有权,离婚时可以分割。所以,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已经进行了权属登记的抵押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即使还没有偿还银行按揭贷款,也不能认定他们没有取得所有权。一方按揭买房,其与银行之间形成了以所购房产为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夫妻一方在共同还贷中参与,即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离婚时由权属一方予以赔偿),抵押财产的确定和分割不影响其所有权。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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