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买的商品房,这里商品房是指婚前已付完购房款,而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的一方所有;
2.父母出资购买子女住房的处理:
①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位于婚前子女名下的,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孩子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除外。
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婚前一方承租人有权使用的住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4.结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结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①结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和销售合同的当事人是合同的当事人,其权利义务由该方承担;
②婚前以一方名义付款,属于受付方个人财产;
③夫妻关系存续期内房屋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共有;
5.离婚时,当事人对于未获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法院不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做出裁决,只能裁定谁使用了房屋,等取得所有权后再进行起诉,以解决最终所有权归属问题。
6.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价值和归属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处理如下:
①当事人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②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价对房屋进行估价,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对方相应的补偿;
③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7.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置房地产因土地稀缺而有别于其他商品,由于使用时间的延长,一般商品都会贬低,而房地产会因为各种原因增值,对于在婚前购买的房子,配偶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增值部分因属夫妻共有财产,而原属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8.向生活困难一方提供帮助离婚时依赖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不能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标准,如果一方没有经济能力租住房屋,另一方要给予帮助,换言之,如果离婚后一方没有经济能力出租房屋,仍然可以住在离婚前的房子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