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一方在婚前拥有的个人财产和已经获得的财产权,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受赠与、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以及为婚姻获得的财产。结婚后已经有了专有性质的日常物品,如衣服等。
(2)结婚后夫妻一方的专有财产,如书本、工具等业余爱好。
(3)结婚后,夫妻一方有抚恤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伤残赔偿、人身伤害赔偿等。例如,退伍军人所得的复员、转业费和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生产补助费、婚后一方在社会贡献中取得的荣誉奖品、奖金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