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结婚前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的,应当认定为各自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认定对双方的赠与。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因此,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的房产,若双方没有约定的,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分割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