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住房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构成了夫妻共同财产侵权。由于牵涉到交易相对人,为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上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来阻却原所有权人的追回权,在处分的标的物上新创设一个所有权归善意第三人所有。这样,在受让人不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况下,不知情的配偶可通过行使追认权向法院提出起诉,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由法院判决恢复原状,恢复登记到无权利处分之前的登记状态。如果受让人构成善意取得,不知情的配偶无权追回共有房屋,因为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只有在离婚时才能要求对方对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在此要提醒的是,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不能单纯从产权证上说是夫妻一个人的名字还是两个人的名字,需要结合房屋取得相关事实及婚内财产约定内容来判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