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偶一方婚前债务;配偶一方在结婚前所负的债务,应属于婚前个人债务,除非是由于结婚而负债,例如买了房子后有夫妻共同使用等。
2.夫妻一方无理债务,不如因赌博、吸毒造成的债务;
3.配偶一方未征得对方同意而将其赠与或向无抚养义务者提供资金的债务;
4.夫妻一方因违法行为而承担的债务;以上一方婚前的个人债务,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不能向债务人的配偶提出要求,除非有证据表明债务是用于债务人夫妇婚后生活。配偶双方离婚时,婚前债务仍属于个人债务,不能作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处理,如果债务确实作为夫妻共同生活,则应视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债务所购买的物品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债务人的配偶所承担的债务不能超过他们所接受的价值。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