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方对于财产归属已有书面约定,或者有口头约定,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应按有关约定处理,但要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2)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和取得的财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各自拥有,但有差距的,分得财产多的一方应当补足。
(3)声称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有举证责任,无法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处理。
(4)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平均分配,但可因一方过错等原因不能相等。
(5)配偶之间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应在离婚后正式生效,并且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得以协议对抗第三人,如无法对抗第三人的债权。
(6)离婚时一方有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错将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7)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一方请求分家析产的,可以先处理离婚案件和已经查明的财产问题,对于一时难以查明的财产分割问题,可以通知当事人另案处理,而不会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
(8)在事实婚姻关系中,财产分割适用正常离婚程序处理;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