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离婚法庭提出起诉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恪守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因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无经济收入而减少或减少一部分财产。
2.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状况与男性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在分割财产方面适当考虑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予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适当分得一些财产。
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与另一方同居.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存在过错,并不代表将“净身出户”。
4.公正原则: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当清点经济利益,如:夫妻共同做家务.抚育孩子的付出,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婚后的换房等。
5.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财产约定先于法定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双方的财产可以以多种方式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