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归子女等协议许多夫妇在签订财产协定时,会考虑将来子女的抚养问题,会约定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尽管有这样的财产约定,这些财产仍然归父母所有。也就是说,在法律上,赠与没有履行。自然,未完成的捐赠将不会生效。在实务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颇多,必然导致认定无效。
2.协议规定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更改产权的约定,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一方共有,但实际上没有办理产权变更协议。争议最后发生时,同样不能证实。
3.谁提出离婚谁没有财产这样的协议“谁提出离婚,谁就净身出户”常常会成为夫妻间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从而使双方一心一意的离婚,从而使双方一心一意地经营婚姻。事实上,这样的约定常常被视为限制离婚自由权,并被认定无效。结婚实际上是男女双方为争夺家庭主导权的拉锯战,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矛盾,夫妻之间达成各种协议,包括离婚财产分割,但有时候约定的协议是白费。所以只有认识到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无效情况,才能在离婚财产分割中避免失去属于自己的那一份财产。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