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房时,只有一方出资购买,这套房子属于购房者的个人财产。无论是婚前购买,还是结婚后购买,只要是个人财产,都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样,房屋增值部分就属于房屋价值的一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个人财产,离婚不会分割。
2.如果购买的房屋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增值部分不需要单独列明。假如是以个人财产购买,夫妻共同偿还贷款,此时则需要考虑民法典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即,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金额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