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抵押住房贷款未还清时,购房人是否拥有房屋。

1.一般情况:买受人在签订了购房合同、办理了产权登记后,事实上就是已取得房屋开发商对房屋的所有权,向银行贷款,实际上就是以房屋作为抵押物进行的抵押贷款,接二连三地还给银行的只是本息,而非房屋贷款。所以即使买房人没有还清房贷,仍然是取得了房屋所有权,离婚时也可以将财产分割。根据我国当前的金融实践,如果购房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按揭银行有权改变房屋价格并获得优先受偿。离异诉讼中,对已进行产权登记的抵押房产,即使还没有偿还银行抵押贷款,亦不可将其认定为尚未取得所有权而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特殊情况:一方婚前按揭买房,结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款未清是否可分割。一方婚前抵押买房,它和银行之间形成的是以所购房产为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不会对该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影响,因此,按揭房产的权属确定和分割。在离婚诉讼中,只要能证明结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赔偿。

(二)如何确定获得抵押房产权的时间。

1.一般原则:以权属登记取得时间作为抵押房产是婚前收入还是婚后所得的时间点。

2.特殊情况:实际上,由于签定了买卖合同,一直到房屋权属登记还有很长的时间,所以许多房屋因非购房人的原因不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在婚姻关系中,有可能发生一方以自己的财产支付抵押贷款,但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结婚后才进行权属登记,那就等于是把买受人的房屋产权置于不确定状态。而在离婚诉讼中可因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时间上的差异而导致财产性质的差异,也有可能出现一方完全不出钱,而仅仅因为婚姻登记而成为房屋共有人。这一情形不但依情理难以理解,而且有悖于在民法中确立个人财产权的本意。所以,在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仅发生在夫妻之间,不存在善意第三人权利利益冲突。那麽,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贷款的房产,应以办理按揭手续的时间为准,而不应将房产权属登记的取得作为产权取得的时间节点。如果配偶双方在婚前按揭买房,并且房产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无论该房的权属登记是在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应认定为该方的财产。抵押房产很多情况下离婚,并没有取得房产证,但购买房屋的信息已经在房管局登记,所以对于任何民事主体来说,离婚的按揭房即使没有房产证,也是可以分割的。如果这个按揭房子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那么在离婚时,才能分割。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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