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离婚的起诉应准备下列证据:
一、证明原被告符合法定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为夫妻关系的证据,例如结婚证书,婚姻关系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
2.如构成事实婚姻,须提供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据。
3.如证明被告下落不明,应提交公安机关.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登记资料等。
4.任何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须提供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二、证明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的证据:
1.如果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报警记录.证人等有关证据。
2.如涉及吸毒.赌博,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据;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交处罚决定或判决书等。
3.如果涉及重婚行为,或者有配偶和其他人住在一起,必须提供与上述行为有关的结婚证书.孩子出生证.居住证.照片.居委会(或村委会).由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据。
三.夫妻共有财产证明的证明: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购买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如有银行存款,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帐户号.存折等;如有股票,应提供开户券商名称及股东编号.资金帐号.股票资金结算清单等;有车辆的,应提。
交交单。汽车牌号等。
3.证明另一方在公司有股权的,应提交其工商登记.出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必须有有关的证据来支持,但不需要提交其他证明。
5.夫妻双方财产有协议的,应当提交协议及其他有关证据。
四.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
1.孩子户口.出生证.身份证。
2.如果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应提交一份工资单(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证明).关于居住地等证据。
3.如果涉及八岁或八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提供有关证据,证明孩子愿意跟随父亲或跟随母亲。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