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一般是由原告预先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除。按照“原告预付,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由法院确定诉讼承担方,并由双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