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批捕之后到判决前,犯罪嫌疑人都被关押在看守所,对嫌疑人逮捕后,不能超过2个月,事例复杂:期满后不能结案,可延长1个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况的,可延长2个月;如果嫌疑人可被判处10年以上监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届满,仍然无法侦查终结的,可再延长2个月;发现其他重大犯罪的,重新计算刑期。
2.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认为需要拘捕的,应当在拘押后三天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例外情况下,提请审议的批准期限可延长一至四天。
3.对犯有流窜犯罪.多次作案.有组织犯罪活动的主要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
4.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七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如需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