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部门依法对嫌疑人进行拘留时,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其负责执行。治安管理部门执行拘留时,应当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者在拘留证上签字(盖章),按指印。
拒不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的,执行拘留者应当予以注明。被拘留者如果拒绝拘留,执行者有权使用强制手段,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了妨碍侦查或不能通知情况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在24小时内将拘留原因和拘留地点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妨碍侦查的情形是:同一案件中的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破坏、伪造证据;可能相互串供、形成攻守同盟;或待查证其他同案犯。
不能通知的情形是指:被拘留者不说真名,住址,身份不明;被拘留者无家属或工作单位。对影响通知的原因消失的,办案人员应立即通知被拘留者家属或其所在单位。如果不在24小时内通知,则应在拘留通知书上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