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获取不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予以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贿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贿赂三人以上的;

㈡利用非法收益为贿赂他人;

(三)以贿赂手段谋求职务晋升,调整的;

(四)对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贿赂、从事非法活动的;

(五)贿赂司法工作人员,影响司法公正;

(六)经济损失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第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犯有行贿罪,刑法第390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认定为:(一)贿赂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者;(二)受贿金额五十万元以下者,并且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之情形之,㈢其他严重情节。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90条第1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第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有行贿罪,

刑法第390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认定为:(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的;并且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之情形之一;㈢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90条第1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第10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影响受贿罪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有关贿赂犯罪的规定执行。《刑法典》第90条规定的对有权势的人行贿罪定罪量刑标准

适用本解释中的贿赂罪条款。向有影响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向有影响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关行贿人员的处罚将根据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处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我国法律规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对其处以无期徒刑,追回有关的违法所得,以保障国家利益。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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