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母离异后,孩子随哪方生活,通常按照“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的孩子,应按照与哺乳母亲一起抚养为原则。哺乳后的孩子,如果双方对抚养问题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孩子的利益及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哺乳后子女的抚育,首先要经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作出裁决。

如父、母双方均提出共同生活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优先考虑:1.子女随其生活时间延长,生活环境的改变对女性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2.无其他子女,如果对方有其他孩子,3.孩子们生活在一起,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如果对方患了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或者有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不适合和孩子一起住。4.父母和母亲在孩子方面基本上是一样的条件,双方都要求子女同住,但是孩子们多年来独自与祖父母或外祖父一起生活,而爷爷奶奶或爷爷奶奶需要并能够帮助孩子照顾孙辈或外孙子女,可以将孩子的优先条件视为与父亲一起生活或与母亲一起生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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