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发生社会危害性,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为防止逮捕的过度适用,《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处以超过监禁刑期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对于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有逮捕必要的,可予以逮捕。拘捕须具备三个条件:

1.存在犯罪事实的证据。

2.可处以较高刑期。

3.采用保释、监视居住等方法,还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的发生,而且必须逮捕。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对社会造成危害,则无逮捕必要。总之,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院审查后,如果认定证据不足,会驳回公安机关的逮捕申请,作出不批捕决定。自然,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如在补充侦查阶段,证据链收集完整,检察院认定犯罪事实明确,起诉也是可能的。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90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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