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房屋又称动迁房。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拆迁,并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房屋安置在房产交易中占有较为重要的地位。
事实上,所谓的拆迁安置房就是因为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拆迁,将拆迁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由于安置对象为特定的安置对象,这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制外,还受当地政府政策的制约,因此与一般的商品房交易存在较大差异。
但是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而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或限制转让的期限已经满,这种拆迁安置房与一般的商品住房并无什么不同,这种安置房屋是可以买卖的。
市场上以现款挂牌的拆迁安置房,常常是未取得产证,或是刚拿到产证,按规定5年内被转让的房子。出售安置房屋的风险很大,甚至没有保障。未取得产证的拆迁安置房,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属不动产,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未登记的,除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外,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