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房屋,即拆迁安置房屋。搬迁房屋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对象是已经按照规定缴存公积金,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并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有效居住证或行政区域内有效居住证;
2.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一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新开户的职工按规定缴纳连续六个月(含)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申请;
3.拆迁安置房的实际情况;
4.同意将购买安置房屋的贷款全部房产价值作为抵押品;
5.经济收入稳定,个人信用良好,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
6.借款者无任何未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凡办理拆迁安置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须提供下列材料:(须出示原件并提交3份复印件)
1.夫妻身份证;
2.居住证;
3.结婚证书(未结婚证明);
4.收入证明;
5.刷完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流水;
6.提供房屋登记资料;
7.安置拆迁协议;
8.首期付款凭证.银行结单;
9.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若干规定》指出,只要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的职工购买住房时,就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照“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原则,在确保资金安全完整的前提下,各县(市)管理部也可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