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一般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的交易风险较大。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首先,房价的上涨容易导致卖方违约。根据政策规定,出售房屋的人必须在取得房产证的五年后,才能把房子过户给购房者。这种长达五年的房价走势,不管是谁都无法预料到的。在价格急剧上升的时候,出售房屋的人完全有可能违约再一次把房子卖给出价较高的买家。

二是买方不能获得房屋再次拆迁的补偿利益。随着城市扩张的进程,一些新建的拆迁安置房再次面临拆迁也是屡见不鲜。这时,拆迁部门支付的补偿款往往比拆迁安置房交易价格高,而且买卖双方常常对拆迁补偿的分配产生争议:卖方认为,房屋尚未过户,那么拆迁赔偿的款当然属于卖方;买方认为,该房屋已全部支付并且自己已入住,则拆迁赔偿应归买方所有。就法律而言,拆迁赔偿的款仍应归卖方所有。所以,卖方在收到所购房款后,仍有权要求拆迁赔偿。

三是容易受到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过长的交易时间,就会导致很多未预料到的因素发生。若卖方在完成过户前死亡,且出售人的继承人对买卖合同产生争议,买受人为了完成过户,必须与从来没见过面的继承人交涉。最后,买房子的人必须通过诉讼来解决这个问题。而且至于多久能完工,则难以预测,买主也不能获得房屋的产权证。此外,国家税收、信贷等宏观调控政策的改变,也使买卖双方对交易的得失进行了重新评估。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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