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拆迁安置房屋可分为两大类:

1.居民因重大市政工程搬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

此类住宅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但其所有权是有限制的,即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5年),不得将房屋出售。

2.因房地产开发等原因而动拆迁商品房。

动迁企业安置或以其他方式安置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格相比)。这类住宅与普通商品房无差别,不受转让期限的限制,可自由上市交易。

如拆迁安置房取得房屋所有权,且未规定限制对外销售,或5年内限转让期限已满,这种拆迁安置房与普通商品房并无什么不同,这种安置房可以买卖。

未取得产证的拆迁安置房,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属不动产,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未登记的,除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外,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即这类房屋尚未取得安全产权,对外出售是不合法的。即便签定了附生效的买卖合同,期间风险也很大。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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