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房屋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对象是已经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并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有效居住证或行政区域内有效居住证;
2.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一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新开户的职工按规定缴纳连续六个月(含)以上的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3.拆迁安置房的实际情况;
4.同意将购买安置房屋的贷款全部房产价值作为抵押品;
5.经济收入稳定,个人信用良好,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
6.借款者无任何未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