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情况:
1.员工在本市购买.建造.翻修.改造自住住房,并拥有全部或部分产权,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提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①.职工只能在购房合同签订或建造房屋时.翻修房屋.自装修房屋被批准后一年内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到期不能再提取;②支取金额为支取当日上个月住房公积金存款额的百位整数。而且不能超购.建造.翻修自住房屋.装修费用。
2.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的本息。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①住房公积金还贷必须在正常还贷满一年后方可获得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且每个自然年度只能支取一次。②提前归还多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归还期限不超过当年12月。
3.已列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缴纳租金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额。
4.符合提取住房消费条件的职工,可同时提取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应合并计算,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非住宅消费提取:
1.离职或退休。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3.移居海外.港.澳.台地区。
4.从该城市调动。
5.失业超过一年并且没有重新缴纳住房基金的。
6.男性员工已达50岁,女性员工达到40岁,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