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实施办法》规定,经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对越城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家费,非居住房屋的搬家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标准如下:

一、住房临时安置费用。

居住住房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费按照所征房屋建筑面积(指未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经共同认定机构认定的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个月套房的标准是环城河以内的20元,环城河外16元;非配套住房的标准是每月16元,环城河以内16元,环城河外12元。对每个月低于800元的家庭,按月发放800元。

非居住房屋的临时安置费用。

对征收非居住房屋的,征收机关应当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标准值是: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的估价补偿价值(不包括附属品)装饰)的1%予以补偿;其他非居住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包括装修)的3%予以补偿。

住宅房屋的搬家费。

对每个家庭住房的搬家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超过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每平方米10元的建筑面积计发。

非居住房屋的搬家费。

非居住房屋的搬家费按60元/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计算。

五、非住宅房屋的停业损失损失。

对非居住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包括房屋装修)的5%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绍兴市越城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家费、非居住房屋搬家费等有关补偿标准已明确规定。笔者想温馨提示一下,并非所有地区的标准都是这样,要看当地的情况而定。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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