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有可能以继承的方式取得财产,那么继承所得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如何处理?《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拥有:(一)工资;红利;㈡生产、经营所得;㈢知识产权收益;㈣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除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外,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18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配偶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伤而获得的医疗费用;(三)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四)由一方指定使用的生活用品;(五)应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按照这两条规定,从继承中取得的财产一般都是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应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遗嘱规定只归夫或配偶一方的财产,而离婚时,另一方则不得分割。
具体地说,如果是法定继承,一方取得的遗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就遗嘱继承而言,如果立遗嘱人在遗嘱中确定了财产属于谁,则继承财产应归谁,作为其个人财产,夫妻一方没有权利要求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可以通过继承方式取得财产,对这部分财产要严格规定,特别是夫妻离婚时。如果从婚姻关系中得到确认为共同财产,则必须在离婚时对财产进行平等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