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最近发布了《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规定,动迁拆迁安置的人口必须在本市户籍连续满一年,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等条件。

1.应安置人口的认定对象: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者,对在本市没有其他住房的人(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并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可认定为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2.符合特殊情况七类人员: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人员.其家属;安置于拆迁范围内的直系亲属;由于离异.退休.从市外迁到拆迁范围内的家庭;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在刑满释放后又恢复户口的;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恢复户口的;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七类人员,可以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3.六种没有其他住房的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并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户口从被拆迁房屋迁出,并在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船员.实地勘探员.入学等(不包括已经在外地结婚的人);因应征入伍注销户口的人;因服刑或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以及不在本市户口的人,自实际居住于被拆迁房屋内,直至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满两年,并且配偶在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六类人员可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相关法条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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